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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建筑大学实名检举控告核实告知反馈办法(试行)
2020-11-05 11:07  

      第一条

为了规范有序做好实名检举控告实名核实、受理告知和处理结果反馈工作,根据《纪委监察机关处理检举控告工作规则》《印发<辽宁省纪委监委机关关于反映省管干部问题实名检举控告核实告知反馈办法(试行)>的通知》等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检举控告人使用本人真实姓名或者单位名称,有电话等具体联系方式的,属于实名检举控告。虽未署名或未使用真实姓名、名称,但留有电话等具体联系方式,联系后愿意提供真实姓名、名称,认同检举控告事项的,视同实名检举控告。

冒用他人姓名、其他单位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行检举控告且拒不提供真实信息的,或者本人否认检举控告的,或者本人明确提出不作为实名检举控告的,或者虽有署名但无法验证的,不作为实名检举控告。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核实是指检举控告是否属于实名检举控告进行核实,告知是指向实名检举控告人告知受理情况,反馈是指向实名检举控告人反馈检举控告的处理结果。

第四条

对学校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受理的实名检举控告进行核实告知反馈,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审慎稳妥、依规依纪依法、保障检举控告人监督权利的原则。

第五条

学校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收到检举控告后,对留有电话等具体联系方式的,应当按照规定对反映问题进行预筛选和判断,经分析研判拟受理承办的应当先行核实是否为实名检举控告。

第六条

学校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在核实信息前,应当明示工作单位等身份信息,说明与其联系的目的和法规依据,告知其检举控告人的权利和义务,提醒其实名检举控告应当提供真实的身份信息并如实反映问题。核实过程中,不得主动透漏举报信息,应当就检举控告人姓名、身份证件名称与号码、联系方式、是否举报和反映问题主要内容等依次进行询问,检举控告人陈述内容符合检举控告件所载信息的,即认定为实名检举控告。核实要做好记录。

5个工作日或3次以上不同时段拨打检举控告人所留电话,因无人接听或者关机无法核实的,不作为实名检举控告。

第七条

对通过来访方式进行检举控告并提供合法有效的本人身份证件的,应当当场进行核实。通过来电方式进行检举控告的,应当询问是否为实名检举控告,是实名检举控告的应当详细登记其姓名、身份证号码和联系电话。

第八条

通过来信和网络方式进行检举控告的,学校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原则上采取电话方式进行核实,必要时经部门负责人同意可以采取面谈等方式核实。电话核实时,检举控告人对学校纪委工作人员身份产生怀疑不配合的,可以建议其5个工作日到学校机关楼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或接访室)面谈核实,逾期未到的不作为实名检举控告。

第九条

对确定为实名检举控告的,学校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按照有关规定优先办理,在原件或打印件上加盖实名检举控告章,在检举举报平台录入实名检举控告信息,在信访举报阅处单上标注实名举报,并在核实记录单上标注核实时间、方式等信息,呈报学校纪委领导、监察专员审批后办理。

第十条

学校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就是否办理确认后,应当向实名检举控告人告知受理情况。予以受理的,应当告知:“根据《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检举控告工作规则》,您反映的XX问题的检举控告已被我委受理,请耐心等待反馈,相关情况请予保密。”;对反映纪检监察业务范围外问题的,应当告知:“请向有管理权限的单位XXX进行反映。”;不予受理的,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向实名检举控告人说明不予受理的原因。

第十一条

核实和告知工作应当在收到检举控告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实和告知过程中,如实名检举控告人主动提出补充材料,原则上应当请其在7日内以来信或网络方式补充。情况特殊的,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采取面谈等方式补充。

第十二条

学校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完成告知工作后,应当填写实名检举控告受理告知情况记录单,记录告知方式、时间、内容、实名检举控告人的态度及意见等,并将受理告知情况记录单存入问题线索案卷,同时录入检举举报平台。

第十三条

重复检举控告的,按照规定判重,不再进行核实和告知。

第十四条

学校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应当在办结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实名检举控告的处理结果向检举控告人反馈。反馈可以采取电话或面谈等方式;反馈时,应当明示身份,说明反馈的法规依据,提出保密要求,并记录反馈情况。

因反馈可能对其他工作开展造成不利影响或遇不可抗力因素,在规定时限内确实无法向实名检举控告人反馈的,经部门负责人同意,可以在影响因素消除后,再向实名检举控告人反馈。

第十五条

反馈内容应当与受理内容相一致,主要反馈处理结果,包括:经核查,实名检举控告反映问题的属实情况;依规依纪依法作出的处理;其他需要反馈的事项等。

第十六条

反馈时,检举控告人提出异议的,应当如实记录,并做好解释说明和思想疏导工作;提供新的证据材料的,应当及时提出补充核查意见,经履行审批手续,予以核查处理,并在办结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再次反馈。

第十七条

学校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在核查时发现认定的实名检举控告实为冒名检举控告的,应当按匿名检举控告处理。

第十八条

对属于本级受理的其他实名检举控告,按照上述规定进行核实告知反馈。对不属于本级受理的检举控告,按照规定办理,不需要进行核实告知反馈。

第十九条

对多人署名的来信和网络举报,可选择其中1人进行沟通,向其推选的1-2名代表进行核实告知反馈。集体访和来电按照相关规定办理。向推选的代表进行核实告知反馈,视同向全体实名检举控告人核实告知反馈。

第二十条

开展核实告知反馈工作,应当确保安全,做到全程可控。采取电话方式进行的,应当进行录音。采取面谈方式进行的,面谈前应当做好风险评估、安全防范工作;面谈时应当有2名以上工作人员在场,并对全程进行录音录像。录音录像应当告知实名检举控告人,音像资料留存备查。

第二十一条

相关人员应当严肃认真、尽职尽责,做到文明有礼、用语规范。确保对检举控告人的核实告知反馈工作顺利进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0112日起实施。

 


 

 

中共沈阳建筑大学纪律检查委员会

2020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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